旧说曰:“众眼一同观而为事也。”忠曰:“盖元朝俗语。”
或谓:眼同者,如两眼不可阙一。凡一具一双之物,若阙一不全,则令之完备,此云眼同。
忠曰:“此解可笑,固不足取。”
《敕修清规·寮主副寮》云:“或有遗忘什物者,眼同收拾付还。”
《幻住清规·摄养》云:“或抱病之人,药饵不灵,势将顺寂,须宛转与首座、乡人,眼同抄劄行李。”
《佛祖通载》云:“元世祖圣旨曰:应有收藏道家一切经文本处, 乃至 分晓,分付差去官眼同焚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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