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·晚参》云:“若住持至晚不参,则堂司行者稟命住持覆首座,鸣僧堂钟三下,谓放参钟也。如住持入院,或官员檀越入山,或受人特请,或为亡者开示,或四节腊,则移于昏钟鸣,而谓之小参。然亦不鸣放参钟,谓犹有参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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