禅宗公案名。谓世尊转法轮四十九年(一说四十五年),实未尝说一字。楞伽经卷三(大一六·四九八下):“我从某夜得最正觉,乃至某夜入般涅槃,于其中间乃至不说一字。”五灯会元世尊章(卍续一三八·四上):“世尊临入涅槃,文殊大士请佛再转法轮,世尊咄曰:‘文殊!吾四十九年住世,未曾说一字。汝请吾再转法轮,是吾曾转法轮邪?’”盖以真实究竟之立场而言,法之根本乃不可言说者,故凡有说示,皆如“指头”之于“月亮”,仅是以指头指示此不可言说之法之根本(真如),而非等于真如本身。此则公案,旨在喻显世尊于四十九年间,自初转法轮至入灭之间,所说示者无非如指月之“指”,故以“未曾说一字”一语表示真如实非言诠所能及之绝对性。 p15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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