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不和合性】为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,二十四不相应行法之一。诸法因缘乖离,不相和合。如冰炭不可同炉,熏莸不可同器。百法直解曰:‘不和合者,依于诸法互相乖违假立。’在百法纂释中则谓:‘不和合者,谓于诸法相乖反故。如眼与耳了不相触。’此指事物现象,没有处于具体的因果关系中,彼此之间没有关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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