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·庄主》云:“耕种有佃,提督有甲干,收租之时,自有监收僧行。”又〈尊宿迁化·孝服〉云:“甲干、庄客、诸仆,麻布巾。”
甲,《正字通》云:“《诗?卫风》:‘能不我甲。’注:甲,长也。才能不足长于我也。”干,《品字笺》云:“能干,言其能为凡事之根干也。”
忠曰:“甲干属庄主,催促作务者也。”旧解言掌纳收者,非也。掌收已有监收,今言提督,则其职亦可知也。
上篇:监作 下篇:监作行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