忠曰:“合行者,宜作为之之事也。”
《敕修清规·副寺》云:“常住财物,如非寺门外护官员、檀越宾客、迎送庆吊,合行人事,并不可假名支破侵渔。”
《经国大典注解》云:“合行移关,行犹为也,言合为移关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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