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俱舍论说凡有为法之生,必依因与缘之和合,论其因体,有六种,即:
一、能作因,又名所作因、随造因,即某物生时,凡一切不对其发生阻碍作用之事物,皆为某物之能作因,其范围至广;
二、俱有因。又作共有因、共生因,为俱有果之因,即辗转同时互为因果者;
三、同类因,又作自分因、自种因,谓过去与现在之一切有漏法,以同类相似之法为因,故称同类因,如善法为善法之因,乃至无记法为无记法之因是;
四、相应因,谓认识发生时,心及心所必同时相应而起,相互依存,二者同时具足同所依、同所缘、同行相、同时、同事等等,故称相应因;
五、遍行因,又作一切遍行因,乃指能遍行于一切染污法之烦恼而言,此遍行因由心所中之十一遍行生一切之惑,故称遍行因;
六、异熟因,有作报因,乃指能招致三世苦乐果报之善恶业因,这些善恶业因能招善恶之果,因果异类而熟,故其因称为异熟因,其果称异熟果。